[分享]震驚!2.6億的項目,最后0元中標!
來源:筑龍新聞 更新時間:2018-08-10 10:50:24 編輯:管理員 瀏覽:4489
我們從向招標公告信息中可以看到:本項目為公立醫院項目采購招標代理中介服務,項目總投資額為2.6億元,按照政府取費文件計算招標代理服務費為37.56萬元,重點項目服務費打八折,設定了采購攔標價為30萬元。
本項目采購的服務金額限定為低于或等于30萬元,選取中介的方式為網上競價+隨機抽取(在網上中介超市),從招標公告發出時間到報名截止時間為6天。
經記者調查,本項目第一輪報名單位為50家。進入第二輪報價,第一家投標人出價3000元,然后第二家2800元,1800元,到最后1分,0元。
最終,廣州市新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 0 元服務費 中標。
我們來分析:
南開大學法學教授何紅峰先生,研究方向為建設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并于近期參與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修改工作。記者與何教授談到此項目時,他給了六個字“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必須有償,投標報價不能低于成本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也規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看似“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涉嫌不正當競爭不說,更多的引發了對市場的憂慮。
在政府采購政務云服務領域,也出現過騰訊以0.01元中標廈門市政務外網云服務項目(招標預算為495萬),但是在政務云領域存在“先免費,再收費”的商業邏輯,可以簡單理解為某政府部門對外招標飲水機項目,某單位愿意免費為其提供飲水機,但合同細則中明確寫明今后該部門所有桶裝水必須從中標單位處購買,按需付費。
但是工程招標代理服務屬于高智力的專業中介服務,主要靠得是招標代理專業人員從業主需求分析、招標文件編制、組織招標、開標、評標、發表中標公告等工作,是需要一定成本保障才能完成的。
低價或者0價競標從表面上看是犧牲了公司的利益,但這樣的做法對其他的競爭對手來說,打擊很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對投標結果進行關注、調查,對其非法性進行認定。
為了行使媒體的社會監督權利,記者與本項目的參與方取得聯系,針對本項目他們的回復如下:
業主按照上邊(已發布的政策文件)的文件把采購招標代理的信息發布到中介超市平臺上,這個結果是系統按照 最低價隨機搖出來的,中介超市只是告訴了我們一個最終的中標結果,與中標單位至今沒有溝通過到底怎么回事,為什么0元中標也感覺很奇怪,到底他們做不做下去也不清楚,這是第一次按照規定使用中介超市采購中介服務。
項目業主在我們平臺選擇了低于等于30萬元作為服務金額,按照選取的中標方式為網上競價+隨機抽取的原則,是有可能0元中標的。現在本項目中標公告還在公示期,接受社會監督。
中介超市上本項目的招標公告設定金額單位為0-30萬元,我們投0元是符合要求的。清遠市26家投標單位都是0元競價,我們是被搖珠搖到的,如果不做會被平臺扣分。我們也需要積累本地區的業績,沒有辦法。
中介超市在國內最早在產生在2015年云南省,是云南省政府為進駐中介機構提供資質登記、信息公示、信譽推介、政府采購、中標公告、合同管理等服務的綜合管理平臺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全省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均以網上搖號或網上競價方式公開選取中介機構,社會機構可在“中介超市”查詢有關中介機構資質和信用。中介超市入駐36類資質2840個中介機構。省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凡使用財政性和國有資金采購建設工程投資審批中介服務資金100萬元以下的中介項目,必須在中介超市平臺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在2018年2月,廣東省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印發了關于全省各市各地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中介服務是行政管理工作中,委托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 咨詢、試驗等。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為上述各類中介服務提供 網上交易場所,為項目業主、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購買、承接中介服務項目服務。本方案中的中介服務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財政性資金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所涉及的中介服務,另一部分是社會性資金項目所涉及的中介服務。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公開遴取中介服務機構有四種方式:
1、網上競價。
按照不高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網上競價要社絕惡意競價,昉止出現服務“價低質次"現象.
2、網上競價+隨機抽取。
中介服務機構在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之間利用信息化系統競價,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價前,規定時間內其他競價者未能出價的,則當前競價者為中選方;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達到2個以 上(含2個),則停止競價,從競價達到最低限價中介服務機 構中通過電腦隨機抽取方式選出中選方。
3、隨機抽取。
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出1家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中選方。
4、直接選取。
項目業主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針對限額以下不需招標的專業中介服務放到中介超市,我一直認為是有問題的,包括省住建廳也有這個想法,專業服務是有技術含量的,不能簡單的追求價低,市場上出現幾千幾百元甚至0元中標中介服務,最終服務是滿足不了業主需求的,對整個促進行業良好發展是不利的。
所以中介超市應該區分兩類,分技術性服務和事務性工作,技術性服務不能以低價為判定中標標準,而且應該設定托底性費用并且要有評價機制,如果低價競標后期服務不達要求應該逐出市場或列入黑名單。
咨詢服務一定是講究性價比的,有什么的費用就會對應什么樣的質量。
針對0元中標項目,認為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企業是逐利的,不是公益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受傷的會是業主。
中介超市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根本就是領導懶政,逃避腐敗監管的責任,不給甲方選擇決定的責任,甲方就沒有腐敗的機會。至于招個什么單位出來,項目做得怎么樣,什么爛尾了,什么多浪費社會資源了,統統與領導我無關,兄弟們沒有腐敗,我沒有責任。而且還美其名曰創新!自本年3月21日開始實行中介超市競價搖珠后,很多企業到現在一個項目都沒有中過!
全國各級政府部門都在設立中介超市,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也是對于中介機構統一管理機制的一個創新,任何制度都是雙刃劍,對于我們咨詢公司來說也是各有利弊,有新的機遇,有更多的挑戰,需要我們作出新的改革來順應市場不斷的變化。
0元中標的幾種可能分析:
1. 中標后的招標項目放寬招標條件,提高招標文件價格,靠招標文件售賣收回成本;
2.與未來中標施工單位私下暗箱操作,獲取不正當利益,羊毛出在豬身上的邏輯;
3.獲取業績。
在監管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中介超市如何確保建設項目的全鏈條成本合理,而不能因在某點上價格低就認為是節約了,國內的建設項目管理的系統化不足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政府投資項目花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作為普通公民有監督的權利,最后我們一起來做個投票,結果明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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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的產業結構不合理,(低端)產能過剩。在大量技術含量不高的項目中,存在嚴重供大于求的局面。眾多廠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很強的同質性,任何企業都無法在功能、性能及質量等方面與競爭對手拉開差距。要想脫穎而出,企業只能打價格戰。
第二,我國的招標采購體系很容易放大價格戰的激烈程度。招標投標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要求招標人需要事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遴選交易相對人的資格條件和評價標準。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需要嚴格執行上述條件及標準,沒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無論按照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估法,投標人的報價在評標體系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范圍內完善的履約和信用評價體系。評標過程無法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做到對于投標人履約能力的科學評估,而只能按照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規則對于投標文件進行程序性的對比和計算。這兩點原因綜合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往往是,在激烈乃至過度的競爭中,投標人只有通過超低的報價才能夠獲得采購合同。
在上述背景下,我國招標采購的制度設計中明令禁止投標人低于成本價投標,主要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糾正不成熟的投標人的疏漏和錯誤。我國的招標采購制度建立時間較短,各方主體成熟度不高。尤其是很多投標人,對于招標規則理解程度不深,編制投標文件的經驗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這些都會導致投標文件中存在疏漏或錯誤,繼而產生過低的投標報價。這種情形被稱為“累死自己”。這樣的投標文件與招標投標流程中“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的合同訂立機制相違背,不能反映招標人和/或投標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也不能產生合法有效的采購合同,應當在評標階段予以拒絕。
第二,防止不理性的投標人擾亂市場秩序。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配置資源。設計招標投標制度的初衷是在同等質量和服務的情況下,讓生產成本最低的供應商獲得采購合同,從而使得生產資料和生產力的配置得到優化。但這一制度設計的前提是所有的供應商均以不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如果有一個或多個供應商破壞了這一游戲規則,無序的競爭會導致市場發生混亂,產生“餓死同行”的不良后果。
第三,防止不誠信的投標人實施豆腐渣或釣魚工程。與前述情形不同,很多投標文件中的過低價格并不是投標人的無心之過,而是有意為之。當前許多負責或參與合同訂立(而非合同履行)過程的主體,包括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甚至部分招標人和監管部門,只將采購工作的重點放在“選擇一份最優的投標文件”,而忽視采購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于是一些不法供應商發現了制度設計中的漏洞,在投標階段編制一份質優價廉的“近乎完美”的投標文件,而一旦中標,則在合同履行階段采用偷梁換柱、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成本,或者采用不正當索賠、暗渡陳倉等手段高價結算以增加利潤,最終損害了招標人合法權益,即“坑死甲方”。換句話說,這些投標人在投標階段貌似“非理性”的報價策略其實是理性的,因為他們不僅不需自己來承擔低價搶標的苦果,反而能夠嘗到甜頭。